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業法施行細則
( 108年03月11日)
第 3 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公共水域係指河川、天然湖沼、潮間帶及海洋;所稱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係指與公共水域連成一體之池、埤、水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