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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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 108年03月11日)
第 33 條
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
二、違反主管機關有關作業時限及船員員額之限制。
三、販賣或將漁業動力用油移作他用。
四、非法進入外國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