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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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 108年03月11日)
第 8 條
漁業權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漁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特定漁業及娛樂漁業經營之申請,應向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