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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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 108年03月11日)
第 9 條
漁業經營之申請人如左:
一、獨資經營者以其出資人為申請人。
二、合夥經營者以其代表一人為申請人。
三、公司、行號經營者以其法定代表人為申請人。
四、公營機構或水產試驗機構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五、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