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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二 章 登記簿冊 ( 95年12月01日)
第 10 條
漁業冊登記用紙,每份一頁,每冊五十頁,每頁依次編號。

前項用紙不敷記載時,應編製新用紙,以同一登記號數及頁數接續登記;並於原用紙之登記號數下及頁數左側以括弧註明第一字樣,於新用紙之登記號數及頁數下以括弧註明第二、第三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