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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二 章 登記簿冊 ( 95年12月01日)
第 11 條
漁業權人,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抄發漁業冊,或閱覽漁業冊及其附屬文件。

為前項之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中記載左列各款:
一、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三、申請事項及目的。
四、申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