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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資格、訓練、發證 ( 111年11月22日)
第 10 條
船員之體格檢查,應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一、公立醫院。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

前項體格檢查項目及體格檢查證明書如附表一,體格檢查證明書自檢查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