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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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四 章之一 觀察員及檢查員職責
( 111年11月22日)
第 3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觀察員在漁船上執行下列任務:
一、查核作業漁船船長所填載(報)之資料是否真實。
二、查核作業漁船是否依照法令規定作業。
三、依指示蒐集資料及採取生物體標本。
四、依指定時間及方式回報相關資料;遇有緊急情事,應立即回報。
五、其他指定之事項。
觀察員執行前項任務,視為漁航部門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