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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12年09月27日)
第 11 條
經核准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

輸入之漁船不得申請變更經營漁業種類。但以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輸入之漁船,得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