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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12年09月27日)
第 13 條
特定漁業漁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漁業權漁業用漁船得相互汰建。

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與漁業權漁業用漁船汰建為特定漁業漁船時,不得經營珊瑚漁業、採貝介類漁業、潛水器漁業、拖網漁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之漁業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