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12年09月27日)
第 15-3 條
漁業人建造魷釣漁船,應取得一艘魷釣漁船之汰建資格,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八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補足及保留賸餘汰舊噸數之規定,且建造完成後總噸位不得超過一千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