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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12年09月27日)
第 15-5 條
申請建造符合起居艙規定之漁船,其下列空間之噸位,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補足汰舊噸數:
一、駕駛室位於上甲板者:上層建築(如附圖一)。
二、駕駛室位於上甲板上方第一層甲板(以下簡稱該層)以上者:該層以上之上層建築(如附圖二)。

前項免補足汰舊噸數之空間,不得作為魚艙使用;違反者,除由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處分外,該魚艙空間之噸位並應補足汰舊噸數。

第一項漁船建造完成後,不符合起居艙規定者,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補足汰舊噸數。

第一項建造完成之漁船日後申請汰建資格時,其免補足之噸數,不納入汰舊噸數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