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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12年09月27日)
第 2 條
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輸入與經營漁業種類之許可及漁業證照之核發,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但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漁業權登記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