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12年09月27日)
第 25-1 條
漁業證照不得申請登記為底刺網、流網或流刺網漁業,已登記者,於申請核發、換發漁業證照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變更登記為刺網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