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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12年09月27日)
第 5 條
現有漁業證照有效期間屆滿申請換發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事先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照者,得於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發。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休業者,得於休業終了復業前申請換發。

逾期申請換發漁業證照者,由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