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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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12年09月27日)
第 7 條
漁業證照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漁業人、漁船船名或經營漁業種類變更時,應重新申請換發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