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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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12年09月27日)
第 8 條
漁船滅失後,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航政主管機關註銷船籍之證明文件及原領漁業證照,申請註銷漁業證照。
漁船被沒收、沒入或出售國外者,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漁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