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 112年09月27日)
第 9 條
漁業人取得汰建資格後不建造新船者,得以其他現有漁船申請變更經營與汰建資格相同之漁業種類。

現有漁船依前項規定以汰建資格變更經營漁業種類者,得申請該船原經營漁業種類之汰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