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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07日)
第 10 條
娛樂漁業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係公司或行號,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場所與其代表人之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經營之娛樂漁業活動項目。
三、漁船名稱、統一編號、總噸位及淨噸位、船長及全長。
四、機械種類及馬力、油槽容量、航行速率。
五、通信設備。
六、安全設備。
七、船員人數、乘客定額及船籍港。
八、活動區域。
九、核准時所附之附款。
十、核准日期及字號。
十一、執照有效期間。
十二、核准搭載乘客前往之島嶼、礁岩。

前項各款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漁業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