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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07日)
第 19 條
漁業人應為船員及乘客代為投保個人傷害保險,每一乘客或船員之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漁業人應將前項傷害保險金額及保險內容公布於船上明顯處,並載明於船票或租船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