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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07日)
第 24 條
娛樂漁業漁船於搭載乘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時制止其發航,並依有關規定處分:
一、搭載乘客超過乘客定額。
二、乘客未依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穿著救生衣。

前項各款之檢查及即時制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為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