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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07日)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之乘客,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持有漁船船員手冊,服務於娛樂漁業漁船上之人員。
二、船長有義務救助之海上遇難人員。
三、非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所能防止而以非法行為上船之人員。
四、因臨時特殊事故在船上執行公務而無法離船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