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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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仲介機構
( 106年06月30日)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得辦理仲介機構評鑑,評鑑成績分為優、甲、乙三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