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遠洋漁船大陸船員之管理
( 106年06月30日)
第 36 條
遠洋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應在國外港口上船或離船。但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