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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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暫置場所
( 106年06月30日)
第 54 條
岸置處所應具備寢室、盥洗設備、餐廳、管理中心、曬衣場所、文康休閒場所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設施,並應符合消防及建築等法規之規定。
岸置處所至少應具有安置五十人以上之規模;其房屋樓地板面積以人數計算,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