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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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暫置場所
( 106年06月30日)
第 60 條
暫置區域設施及環境清潔維護,由當地漁會負責;所需費用,漁會得向停泊使用之漁船船主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