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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06月30日)
第 7 條
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
二、具請領大陸地區核發之近海船員登輪作業證件(以下簡稱登輪證件)、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大通證)或遠洋船員海員證件(以下簡稱海員證)或其他證件之資格。
三、具備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或條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其他證件及第三款所定資格或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