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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 107年02月02日)
第 5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如下:
一、被保險人死亡、失蹤者:每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被保險人失能者,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失能等級區分:
(一)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每名新臺幣六十五萬元。
(二)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每名新臺幣四十九萬五千元。
(三)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每名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遣返交通費用:依實際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