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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 105年01月13日)
第 10 條
依本準則核發之貨品出口同意書,其有效期間自簽證日起三十日,未能於有效期間內輸出者,應檢附原貨品出口同意書重新提出申請。

貨品出口同意書於通關前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註銷重新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