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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 110年02月03日)
第 11 條
漁區內具有會員資格之漁民滿一百人以上時,得發起組織區漁會。

下級漁會應加入上級漁會為會員,並應受上級漁會之輔導;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