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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 110年02月03日)
第 14-3 條
區漁會依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合併時,應附具下列書件:
一、合併計畫書及契約書。
二、區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載明事項,已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公告之證明、通知文件及異議之處理。
四、會員名冊。
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盈虧撥補表、現金流量表及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
六、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