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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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 九 章 監督
( 110年02月03日)
第 50-4 條
候選人犯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廢止其候選人資格;已當選者,其當選為無效。
遴選合格之總幹事候聘人犯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或前條第二項之罪者,廢止其候聘資格;已聘任者,廢止其聘任。
曾犯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三之罪者,不得為漁會選舉之候選人或總幹事候聘人員。
前三項有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