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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設立及合併 ( 102年02月07日)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劃分漁區時,應會同有關單位組成勘查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依各漁港之漁業經濟條件,單獨或聯合劃設一個漁區。
二、漁港與其附近之魚塭區,劃設一個漁區。
三、魚塭集中地區附近無漁港者,劃設一個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