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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職員 ( 102年02月07日)
第 20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屆期未能產生,係指未能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天內,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發給聘任通知書及總幹事受聘人報到就職。

總幹事之聘任屆期未能產生時,主管機關應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

總幹事任期屆滿或出缺時,應就漁會員工歸級表由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暫行代理,其代理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或遴選合格人員依法派代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