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權責劃分 ( 102年02月07日)
第 23 條
漁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聘任及解聘總幹事。
四、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預、決算及各種章則。
五、提出有關書類送監事會審查。
六、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漁會之法定書類。
七、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八、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