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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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任務
( 102年02月07日)
第 3 條
漁會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傳播漁業法令或調解漁業糾紛事項,應指定專人為之;其為辦理調解漁業糾紛事項,並得成立專案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