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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會議 ( 102年02月07日)
第 31 條
區漁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應舉行會員大會,超過二百人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