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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會議 ( 102年02月07日)
第 35 條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應於開會七日前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屬於緊急事項者,得縮短通知日程。

漁會各種法定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各款所定之決議,並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執行。

前二項報請備查及核准事項,均應副知上級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