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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就職及離職 ( 111年12月30日)
第 34 條
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三規定向漁會提出保證。

漁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其費用由漁會負擔。

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漁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漁會總幹事之保證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