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就職及離職 ( 111年12月30日)
第 3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停止或解除總幹事職務,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停止、解除或恢復其職權,由理事長負責依法令規定執行,事後向理事會報備,理事長不執行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解除理事長之理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