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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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就職及離職
( 111年12月30日)
第 38 條
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停止、解除或恢復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職務時,由總幹事負責依法令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