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4 條
漁會編制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仍繼續於漁會服務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以下簡稱編制員工舊制年資),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修正生效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退休金計算方式,結算編制員工舊制年資。
前項結算金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以前,由漁會資遣、退休、撫卹準備金專戶發給。
漁會資遣費、退休金、撫卹金之準備金專戶,不足支應前項規定發給者,得依序以淨值轉銷及借款方式辦理。
漁會依前項規定仍不足支應者,得與編制員工協商,研擬舊制年資退休金補足計畫提送主管機關核定,分五年辦理。協商不成者,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修正生效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