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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及資遣 ( 111年12月30日)
第 68 條
漁會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漁會應依勞動基準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漁會總幹事之職業災害補償,比照之。

在職之漁會員工遇非職業災害死亡時,漁會應一次給予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撫卹金。

漁會辦理前二項事宜所需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金,應由職業災害補償、資遣及撫卹準備金專戶支應;漁會有為員工投保商業保險或其他方式,並由該保險或其他方式支付撫卹金者,得抵充之。

撫卹金之受領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

漁會為其員工辦理投保商業保險或其他方式之經費,應由總用人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