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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及資遣 ( 111年12月30日)
第 73 條
漁會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漁會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漁會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