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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十 章 附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83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之編制員工,而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以後辭職,復於三個月內再至同一漁會任職,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請假、特別休假、退休金提撥(繳)率、申請退休條件得準用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於漁會工作之編制員工規定辦理,不受第六十五條第四項之限制:
一、總幹事辭職後復至同一漁會擔任編制員工。
二、編制員工辭職後復至同一漁會擔任總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