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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十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準則 ( 112年11月02日)
第 80 條
金融事業本部及其分部之現金收入傳票,應先經出納收款蓋章,轉帳收入傳票應先由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金融事業主管或渠等授權人員辦理轉帳並蓋轉帳戳記後憑以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