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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十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準則 ( 112年11月02日)
第 81 條
金融事業之支出傳票,非經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金融事業主管人員或渠等授權人員簽章不得支付或轉帳。但現金之支付,關係客戶提領存款、匯款者,得依漁會分層負責規定,經核對印鑑相符及記帳後交出納或櫃員付款,再送專任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