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十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準則
( 112年11月02日)
第 83 條
傳票、帳表製記完畢,應即換人覆核,並由覆核員簽章證明。覆核員應就規定事項詳加審核,如仍有錯誤未予更正,應與原經辦人員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