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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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十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準則
( 112年11月02日)
第 88 條
設有辦事處或分支單位者,應設置會計帳簿分別計算收支盈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資金運用由漁會統籌調度。但業務簡單之辦事處或分支單位,其會計處理事項得由漁會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