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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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十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準則
( 112年11月02日)
第 91 條
漁會經營專用漁業權,其經費所出所入列於服務事業部門;經營定置漁業權或區劃漁業權,其經費收支列於經濟事業部門。
專用漁業權補償費之所入,其所出項目應限於辦理漁業資源復育及漁業公共設施。
前項補償費所入經費於本年度決算後,其結餘應於次年度轉入專案基金專款專用。